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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业主至今还有80万元按揭贷款未还,并且还有40万元信用卡未还,如果您为其提供反担保,这个风险是比较大的,建议您慎重考虑;其次,如果对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那么一旦担保人追偿的话,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那么您会受到牵连,因此,在业主未偿还前,这种风险是一直存在的;再次,您跟业主签订这个协议,因为是意思自治的表现,那么这个协议有效,但是,有效并不代表您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说个更直白点,这个协议即使有效,一旦债务人没有资金偿还的话,您也是胜了官司得不到想要的结果,那么这个结果您要考虑清楚;最后,不建议您为业主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让其找其他第三人为其债务提供反担保,这样对您更加有利一些,如果后续有什么问题,可以再跟我继续沟通,为您指导服务。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那可是大案子。)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民法典中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履行设备采购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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