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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有结算,对单价有争议的按总造价的7‰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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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以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解释。解释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解释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者拒绝配合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伤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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