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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规定,律师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沟通,看守所安排的会见不得超过48小时。律师可以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
根据《民法典》,债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债权是财产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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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限制会见这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身份是属于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当中就是畅然无阻的,在正常情况下的会见都需要有一系列的文件,尤其是涉及的那些关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的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才可以的,而且在整个会见的过程当中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就会派专人在场的。
表达代理的特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本是无权代理行为但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有以下特下特点:(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有事实或理由让相对人足以相信自己有代理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如果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其次,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事实和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4)相对人主观上必须善意,无过错。虽然表见代理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行为人明明没有代理权,故意欺骗他人,不仅是民事纠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往往只有一线之隔,需要双方鉴别。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人民法院认为涉及刑事犯罪, 需要中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3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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