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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与联系与处理

2022-03-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两个罪的共同点:一是都是非法集资;二是在客观方面都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非法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的行为;三是两罪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两罪的不同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了亏损,无法兑现其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相同的。 (2)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这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要件;而后罪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罪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具有返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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