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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中的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金融秩序。在后者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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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并打算还本付息。上述两种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社会危害很大,因此受到我国的严厉打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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