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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拥有哪些原则

2023-04-12
(一)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大陆法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具体范围则视违反义务的态样而有所不同。若因违反保护义务,致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受损害,则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是受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一切损害,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若违反的是信赖义务,如没有适当说明而使他方支出无益费用时,则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为限。 (二)过失相抵原则 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还可要求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受害人有过失可减轻赔偿余额或免除之;否定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规定,必须是信赖人善意无过失,如不具备该条件而受到损害,亦系咎由自取,法律自无须再予保护 (三)减损原则 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减损原则同样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受害方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否定观点认为,减损原则区分的关键在于可避免与不可避免的损失,而信赖损害系业已发生的损失,无法避免,故不受制于减损原则。 (四)损益相抵原则 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得到的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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