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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一般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时间,但担保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的,担保时效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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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是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未确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一般来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之内债权人可让连带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无限连带责任属于责任种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为6个月,约定不明为2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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