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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
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时效有保证期的以约定的担保保证期限为准,没有保证期限的是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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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担保法实施后,有关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请问,依前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债权人向该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否从主张之日起为二年?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上述问题,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一般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时间,但担保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的,担保时效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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