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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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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两人的户口本(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需要带上集体户口属于当事人的那页并复印集体户口的封面) 2、男女双方各自身份证 3、单身证明(社区或单位开具证明) 4、无直系血缘或是旁系三代血缘关系(社区或是单位开具证明) 5、3张两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红蓝背景都可,红色背景居多)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二)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三)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四)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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