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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现实中出资不到位是必然的,那么这个时候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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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是以出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故对出资外的所有债务原则上不需要承担;2、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不配合,到法院起诉,如发现没按协议出资(如财务混乱,A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亦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出资,甚至承担违约等责任;3、股东出资后,出资的钱就属于公司的,原则上是不能撤资的,另外,除非股东存在“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否则原则上是无法将股东除名的。
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您和对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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