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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确定保证人的责任,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一定财产,但不适于执行,应认定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按实际情况,对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但如果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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