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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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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事实上就是各方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争端。自行协商基于民法对民事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上较为广泛,各方通过私下和解,自愿履行,很大程度上也能很好的处理事故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调解协议虽然在交管部门的参与下产生,但其本身不与法院判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 书一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若一方不予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不得要求交管部门或是法院等部门对对方强制执行。根据《交通安全法》74条的规定,经过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未能就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可知,不履行 调解书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可以登录 有的当事人不喜欢找官家,也即法院处理赔偿问题,有时候损失较大也寄希望与对方私下解决,可是往往有事与愿违的情形,实践中,有的和解一和就是很长时间,经过几个月甚至十几个月也没有与对方和解成功,这样无疑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 最后,和解不成需尽早改变索赔途径,最好采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圆满的解决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起诉进行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须程序。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后来当事人又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害人一方可以选择到起诉肇事者一方,要求肇事者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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