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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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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须程序。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后来当事人又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害人一方可以选择到起诉肇事者一方,要求肇事者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须程序。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虽然调解达成了协议,但是后来当事人又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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