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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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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须程序。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虽然调解达成了协议,但是后来当事人又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明确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整损失赔偿。也就是说,调停是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手续。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无法达成调停协议或者达成调停协议,但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调停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受害者方面可以向法院起诉加害者方面,要求加害者方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起诉进行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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