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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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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谁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开始生效,什么时候终止。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在时间为基础,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从事同一行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力。
1、集资房是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2、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3、如果职工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同点:1、合同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有关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合同的一方是职工,而另一方是与职工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3、合同一经生效,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的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否则就无效;4、违反合同约定,都将承担法律责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点: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2、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3、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4、合同的内容具有可调性,集体合同规定后非经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而劳动合同如所订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调整,标准是不低于集体合同;5、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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