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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具有欺诈、胁迫、不公平、重大误解的,可以撤销。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可撤销合同后,一开始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银行贷款审批已通过,通知前去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并且也签了正式的贷款合同,银行也出具了贷款收据,这种情况下,已经贷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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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就可以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银行贷款审批已通过,通知你前去银行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并且你也签了正式的贷款合同,银行也向你出具了贷款收据,这种情况下,你已经贷了款,就需要按合同规定走。 2、如果只是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你没去办理贷款签约手续,银行也没有向你出具贷款收具,则这笔贷款没有产生。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具备可撤销的原因就可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这些合同可以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相关延伸】 问:借款期限不明的怎么确定? 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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