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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规定可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减刑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期...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有: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人;其他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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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有: 1、犯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决定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分子,如故意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3、对累犯不得假释;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假释。
减刑有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减刑假释财产刑案件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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