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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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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流程,有一定的规定,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申请、审理、文件交付和实施。(一)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者公房租赁证明。其中,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原因等。裁决申请材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不齐,申请人应在7天内补齐。(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将首先听取各方的陈述,确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询问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期间,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给裁决机关,终止拆迁裁决程序。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如果请人两次通知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3)文件送达。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送达裁决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通过公告送达的,可以在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张贴裁决文件,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4)执行。拆迁裁决送达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1、选定评估机构 (1)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2)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2、报请政府批准 (1)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2)《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四、组织专家论证,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3)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3、公布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2)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4、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5、签订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全部发放拆迁补偿,拆迁户交出土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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