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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房屋拆迁是什么程序?

2021-11-01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申请、审理、文件交付和实施。(一)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者公房租赁证明。其中,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原因等。裁决申请材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不齐,申请人应在7天内补齐。(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将首先听取各方的陈述,确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询问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期间,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给裁决机关,终止拆迁裁决程序。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如果请人两次通知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3)文件送达。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送达裁决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通过公告送达的,可以在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张贴裁决文件,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4)执行。拆迁裁决送达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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