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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仲裁庭的裁决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增加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与反申请合并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自受理移送之日起计算;5、暂停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因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等客观情况,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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