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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宅基地取得的时间差异,来对超面积的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主要是按照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三种情况来处理:1、...
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应当退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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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不予确权的情形: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1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1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五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六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确定: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于哪些农村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应按照以下3种情况进行确权登记:其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该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用地面积,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其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z的,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其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可在登记证书上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征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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