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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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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确立以下交通肇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是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3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三是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四是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⑵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⑷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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