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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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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2)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3)有具有很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4)有符合规定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20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登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30日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风险提示: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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