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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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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四)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 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1)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2)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7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3)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4)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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