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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1、假释和减刑的区别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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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这些措施本来是为了鼓励服刑人员好好改造的,但是实际上成为了有钱有权有关系的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殊通道,他们总是会利用这些规定,少服刑或者根本就没有实际服刑,而实际上可以适用这些规定的普通老百姓却没有享受到这些规定的好处,为了打击上面那些人员,所以现在是限制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经医学鉴定,诊断结果为未孕,由于任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建议对任某收监执行。”这是灵宝市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后发出的第二份收监执行建议书。目前,“孕妇”任某已被收监执行。 灵宝市检察院自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已对辖区内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并联合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对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体检。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据统计,灵宝市检察院共向法院系统发出检察建议10份,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却被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罪犯景某和涉嫌经济犯罪的任某依法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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