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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结婚,所以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的不能适用的规定处理。在实践中,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个人所有;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所有,平均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人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平均分割;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顶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所以律师在此提醒:同居购房有风险,需用协议来保障。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在无婚意的同居关系中,一方同居前按揭购房,同居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和剩余贷款债务如何认定?对同居伴侣出资协助还贷的如何分割?关于合法婚姻中的类似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此做了规定,这种处理方法也应该适用于非婚同居的类似情况。对于同居伴侣协助还贷的部分,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查明非购买方对房屋是否有贡献,是否直接或间接协助还贷出资,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非购房方全额或部分协助偿还贷款;另一种情况是,购房方全额偿还贷款,非购房方的财产用于日常消费,相当于间接协助还贷。在第一种情况,可以查明非购房方的实际出资额,并保护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无法查明,则由购房方返还同居期间还贷额的一半,这和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是一样的。对于非购房方是否支持相应的还贷额所对应的房屋升值价值,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毕竟不是夫妻关系,其不能赋予当事人更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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