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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一方有错误的另一方可以可以获得较多赔偿,异地的房屋和车辆由于无法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很难得到有效分...
第一,你外公还健在,故你外公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你母亲的名下,视为你外公对你母亲的赠与,与其他子女(包括你的舅舅)无关,不用征求你舅舅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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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确定了房产的居住或者使用权。那么另一方不离家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离婚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财产制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合同。在理解这一制度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具有复合性。首先,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广泛的对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做全面的规定。其次,夫妻财产约定不但涉及财产权的归属,而且及于 夫妻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关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配等。 3?夫妻财产约定兼有身份合同的属性,因而不能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如夫妻约定因亲属身份关系的特性,就不能适用合同法总则中有关代理、条件期限、合同的转让、违约责任等规定 。但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规定可以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 4?夫妻财产约定的客体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财产,法律不加以限制。 5?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6?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该约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有效要件未明文规定。在解释上,夫妻财产约定既为一种身份财产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当特别法无规定时,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由此,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乃是附着于婚姻而存在的合同,应依身份行为能力确定当事人有无缔约能力,有结婚能力即有缔约能力。我国婚姻法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结婚,故夫妻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不妨许可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只是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 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4?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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