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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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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监视居住的,办案人员应当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并将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送达犯罪嫌疑人。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案件,在监视居住期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主个月,如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单位没有对你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你就是自由人了。
一审监视居住期到了,监视居住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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