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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延期交房就算违约。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
不跨越30天从最后交付日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持续实施。2跨越30天买受人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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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刘律师的帮助表示感谢。 上次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时候,消费者协会的主任(他是市仲裁委员会的委员),特别对我们强调说,房产合同的附件(建筑图纸)也和合同条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他还说法律要以事实为准绳,盖好的现房和合同附件上的建筑图纸是一样的,房产公司并没有欺诈消费者,只是因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以如果真要打官司,我们消费者不一定能赢。再就是,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04年12月31号,我们认为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应该从05年1月1号开始,一直到拿到钥匙为止。但消费者协会的主任说,我们3月15号在消费者协会投诉了房产公司,违约金只能从05年1月1号算到3月15号。 请问:在法律上,消费者协会的说法是不是正确的?我要是打官司,能有多大的把握胜诉? 再次感谢大家对我的帮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延期交房就算违约。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缴纳房租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约定什么时候交就什么时候交。 如果迟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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