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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专利权人通常有以下途径处理:1、协商调解处理,如发送律师函或停止侵权。二、申请行政调查。到专利管理部门,有行政执法权的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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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类产品是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1)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首先检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根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同类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2、普通消费者的愿景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1)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愿景和审美观察为标准。(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决于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1、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要素。如果两者都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法院应当认为相同的外观设计。3、如果构成元素的主要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为两者是不同的外观设计。4、产品的尺寸、材料、内部结构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判断两者不同和不同的依据。然而,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责令停止侵权;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三.侵权商品没收销毁;四.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5、处以罚款。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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