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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以下信息来自明达知识产权(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以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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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10、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1、同类产品是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1)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首先检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根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同类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2、普通消费者的愿景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1)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愿景和审美观察为标准。(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决于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1、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要素。如果两者都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法院应当认为相同的外观设计。3、如果构成元素的主要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为两者是不同的外观设计。4、产品的尺寸、材料、内部结构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判断两者不同和不同的依据。然而,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责令停止侵权;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三.侵权商品没收销毁;四.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5、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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