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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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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为十天,从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起算。交管部门调解后,应当在八日内出具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伤残确定之日起;第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期限的开始时间从被通知人收到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假日,以假日的第二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参与调解,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终止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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