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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调解期限是多长?

2021-11-20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伤残确定之日起;第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期限的开始时间从被通知人收到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假日,以假日的第二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参与调解,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终止调解。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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