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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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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向当事人发出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由申请人撤销诉讼,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7、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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