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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一)设置停车场(处)的;(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在临街建筑物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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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属于行政违法,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 1、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71条的规定,可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数额、情节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详细规定。
下列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1、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 2、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的; 3、非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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