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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程序:A.建设单位资质审查:1、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适合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能力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4、有能力审查投标人的资质。5、有能力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B.招标申请。C.编制招标文件。D.发布招标公告和邀请书。E.资格审查F.发放招标文件。G.踏勘现场。H.编制标底。《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的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果招标人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 如果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原国家计委2021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招标规模标准的规定: 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工程招标需要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4)已落实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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