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婚的育龄妇女生育一孩的,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山东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不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购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8人已浏览
929人已浏览
1,542人已浏览
7,2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