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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
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现行的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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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为: 1、上下班合理路线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证据。 2、必须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则可。 3、本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主责。负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具有很强的主管色彩,在工伤认定时,就需要用“合理时间”作为评判“上下班”的时间标准,但也应把握好“度”。实践中,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尤其是当职工在事故中死亡且距离上班时间过早的情况,对其主管目的就更加难以认定。因此“合理时间”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即需要结合诸如时空。但在实践中,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含义,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职工是否是因“上下班”这一主观目的是其认定工伤的核心和前提,只有是为上班或者下班这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但“上下班目的”系职工的内心活动,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社会经验及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评价该职工是否是在“合理时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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