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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的规定...
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就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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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私藏了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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