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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由新公司来承担老公司的工伤责任是否有效

2022-01-22
“在转移合同里约定,由新公司来继续承担老公司的工伤责任”无效。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有一定的渊源,但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民事责任。即使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因其具有身份性,也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转让或转移。因此,工伤保险责任不得因当事人的约定而转让。除非新老用人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或新老公司是关联公司。显然,第一种情形不成立。第二情形(是否关联)员工要承担举证责任,风险很大。因此建议您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金后,再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分公司强行注销后,您可选择至总公司所在地北京提起劳动仲裁,也可在分公司所在地上海提起仲裁。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均有权管辖。总公司继续存在,您可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您无需证明总公司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当然,您想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则另当别论。您可根据总公司的经营情况来证明实际岗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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