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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女接受父母的财产赠与后,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父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建议最好先不过户,父母可以订立附条件继承...
首先、无论大儿子、小儿子赡养父母是做为人子的义务。做为子女应该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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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个层次考虑你所说的事情。第一,拆迁安置对象包括这个“女儿”么?如果其本身就是安置对象,那么30万是否够了还成问题。第二,如果不是安置对象,那么父亲赠与已经完成,是无法反悔要回来的。如果以母亲未同意为由,那么应该有母亲起诉,父亲不能作为原告的。 但是,这个都不涉及给儿子的款项问题,父亲给儿子与否是其自愿,父亲也没有要的意思,不存在儿子返还的前提。
如果在你名下,产权人属于你。 法律对于赠与人撤销赠与有所限制。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有一些问题,因为原告可能的理由是你们已经将房屋赠送给儿子了,就是房屋的变更登记可以当成你们的赠与行为。如果这样,房屋是你儿子的婚前财产,因此你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的。这样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考虑的是你不利情况下的办法。如果要诉争房屋是自己的财产的话,你要证明房屋登记上为什么说儿子的名字。登记是否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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