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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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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主体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的义务作出的约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保护。同样,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也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的,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解除即具有约束力。 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尚未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保护的约束力。而对于劳动合同中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1、违约方在合同约定此项时能以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解除合同。对于违约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首先可以发出书面催告,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2、其次一般情况下只有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来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合同解除作为违约救济制度,只有使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才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格原则。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方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无合同解除权。但当合同出现僵局时,违约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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