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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般不能分割。土地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时也要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7、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8、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权凭证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必须要妥善管理。 1、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的年份,以便于管理。 2、要设专人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 二、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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