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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 (4)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5)抵押/质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6)法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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