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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意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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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那么取保候审每个月报到要不要去派出所,保证随传随到,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对传讯次数没有限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不需要任何东西,只要人们去警察局。保释候审应当每月报告,以解释他们做了什么,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保释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风险;(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风险;(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释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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