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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县级公安机关,...
第六意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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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和从轻处理!关在里面的人是非常希望得到外面的人情况和帮助。唯一能探视会见就是律师。
被传讯的时候才必须到案。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不予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只要保证随叫随到,就必须报告一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金、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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