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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互联网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1-08-29
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普遍认为,以上两条规定暗含了“避风港原则”的内容,但是仅涉及著作权问题。 随后,2005年公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2006年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但也还只是涉及著作权。 2009年12月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属于“通知+删除”的模式,可以认为属于“避风港原则”的体现。而且,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行为的客体仅限于著作权,这也就意味着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合法权利也应被涵盖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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