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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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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从刑法立法方式来看,本罪侵权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医疗用品的专业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惩罚罪重视保护不特定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就是说,只有出现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行为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就不是罪论。那么其侵权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因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其生产,销售,购买及使用行为已经是对医疗用品专门管理制度的严重损害。但刑法并没有将此作为该罪处理。可见在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这两者中,立法者显然更倾向于保护后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行为者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第二,要知道医疗机构和个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第一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获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公司和个人,也可以是未获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公司和个人。刑法关注的是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只要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以构成成本罪。第二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还要有使用行为。因为根据《说明》的规定,这个罪是结果犯,只有在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结果时才能成立。主要部件。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主观要件。学界通论认为,此罪只能故意构成。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来看,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在上述解释颁布后,这种罪行的主观可能是过失。根据《说明》,医疗机构和个人应该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界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购买、使用。这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般持放任态度。这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是一致的。但对应当知道该如何理解,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经验及相关知识,应当注意到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在此涉及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问题。注意义务是指行为者在职务要求中承担的特定责任。注意力是指行为者能否认识其行为性质的能力。行为者既有注意义务又有注意力,但由于疏忽没有注意到购买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认定该罪的过失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具有生销售资质的商家才有权利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即使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能非法销售,像是非法销售给普通公民、销售给国外间谍组织的,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的构成如下: 一、主体要件: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购买者和使用者。 2、主观要件:罪由故意构成,也可能是过失。 3、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如下: 第一,行为人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或者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医疗用品专项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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