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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书送达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概念引申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移送管辖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移送管辖,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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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分为: (1)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划分为:一般地域管理和特殊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管辖权转移)三种。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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