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疫情期间如果安徽的企业在二月...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疫情期间如果安徽的企业在二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延期工作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支付生活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1,0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